全國人大代表、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中國社會保障學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鄭功成表示,機器人和 AI 的發展對制造業就業影響的幅度可能超過 70%,同時也會對社保造成影響。" 現在一條流水線上的每個工人,企業都是要繳費 ( 社保 ) 的。機器替代人以后,企業要不要繳費 ? 這個也在討論。機器人對社會保障的影響是多個層面的,必須要有新的應對舉措。"
鄭功成的這一提議受到了失業者的高度贊揚,但卻遭到了企業主的強烈反對。那么未來應該如何從制度上應對人形機器人對人類崗位替代所帶來的人機矛盾呢?
機器人是機械設備,它們無法享受社保
作為新型 " 打工人 ",機器人正逐步替代傳統勞動力中重復性高、勞動強度大的工作,如制造業流水線等,但這并不意味著它們可以完全替代人類勞動力。這首先要回歸到機器人和 AI 的屬性問題,他們是員工還是生產設備、機械?
從法律角度看,根據目前國際通行的法律框架,如《國際機器人法律指南》所述,機器人被歸類為 " 自動化機械設備 ",不具備法律人格,其所有權、使用權及責任歸屬均屬于所有者或操作者。這就意味著,工業機器人若因機械故障導致事故,責任由制造商或維護方承擔;服務機器人,如餐廳送餐機器人損壞顧客物品,責任歸于運營企業,相比之下,如果是人工在這個過程中出現問題,不僅要追究企業問題還要追究個人問題,從這一點看出機器人的機械屬性更強。而在雇主員工關系上,法律上不涉及 " 解雇機器人 " 的概念,更多是 " 機械升級 " 或者 " 機械報廢 " 的說法,因此他們不存在雇傭關系。
從會計角度看,機器人通常被歸類為固定資產,在會計處理中,企業購置機器人通常計入 " 固定資產 " 或 " 生產設備 " 科目,通過折舊分攤成本,而機器日常的維護費用也計入 " 設備維護 " 而非 " 員工福利 " 或者 " 員工工資 "。
再從技術角度看,目前的機器人更多是具有一部分自主性但不影響其設備本質,弱人工智能是當前主流,即使具備 AI 的機器人,其決策基于預設算法,不具自主意識,仍視為高級工具,假設未來出現了強人工智能,即若機器人完全具備自我學習和獨立決策能力,則有可能對其屬性進行重新定義,但目前尚無國家承認其 " 員工 " 身份。歷史上早就有關于 " 數字勞工 " 概念的辯論,2017 年的歐盟部分學者主張為高自主性機器人設立 " 電子人格 ",但遭多數國家反對,因此沒有成功。
此外,如何定義機器人繳納社保的 " 人 " 概念也成了爭論的話題,機器人這種 " 人 " 形態的主體更多體現在與人類的溝通和表演上,但實際上在制造業中進行生產行為的更多是機械手、機械臂,它們并不涉及完整的 " 人 " 形態,整套生產流程也經過不同機械臂或者不同設備,因此很難定義繳納社保的份額,總不能按照一個人的基數給一條機械臂或者一套設備交社保。
有理論提出,可以為每臺工業設備創建數字身份,通過傳感器實時記錄工作時長、能耗數據及產出價值,再根據人工所能創造的產能,按照一定比例計算后繳納一定份額的保費,不但能保證 " 生產即參保 ",還能使企業考慮機械化和人工之間的成本問題,避免企業完全依賴機器人,創造出就業、人才培養升級以及科技之間的平衡點。
這就涉及到成本問題,在傳統的制造業、服務業甚至正在崛起的養老行業中,相比于人工,機器人的邊際成本短則半年,長則幾年就能回本,并且隨著硬件更便宜、軟件更智能、科技更發達,機器人的普及也開始降本了,因此對于高精密、重復性強、技術含量低、靈活變通度低的工種使用機器人替代就是很好的降本增效。當然回歸到需要靈活性和創造力的場景,機器人暫時還無法替代。
技術進步下的社會契約重構與公平保障新探索
全國人大代表鄭功成建議為機器人繳納社保后,部分學者提出,企業應按比例繳納失業保障基金,例如,若企業因機器人部署減少 10% 崗位,可要求其按減員規模繳納專項補償金。在此之前,科大訊飛董事長劉慶峰就建議設立 "AI 失業保險 ",由政府主導、企業投保,提出要求大規模部署機器人的企業提交替代崗位數量及再就業方案,并按員工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失業保險金,用于失業者的生活保障與再培訓。山東省 2024 年發布的失業保險援企穩崗政策中,新增 " 技術性失業 " 類別,允許因機器人替代失業者申領最長 12 個月的保障金……以上種種跡象顯示著隨著 AI 和機器人技術的發展,行業性失業、社保斷崖式下降等問題都將可能出現,而機器人交社保、AI 失業保險不失為一種解決辦法。
對此,行業學者提出機器人繳納社保的基數可以用公式:繳納比例 = 被替代崗位的社保基數 × 替代率 × 調節系數,不同行業可以調節對應的系數以達成和被 AI 替代之前的繳納金額平衡即可。
有企業表示,進行機械化替代就是為了節約成本從而減少最終產品的價格,公司機械化不僅前期購買設備調修要付出大成本,后期也需要電費、定期維護升級費用等,如果再加稅費和保險費,盈利空間還是被擠壓,最后只能加在最終商品上,買單的還是消費者,這就會形成惡性循環。
對此,業界也提出了三種可行性方案,一是建立機器人保障失業基金模式,按機器人資產價值或節省的人力成本征稅,給企業留出一定盈余空間的同時,收取一定比例的機器人稅費并將其注入失業保險基金中;二是設置企業社會責任積分制度,主要是為了讓被機器替代的員工有更好的就業方向,可以通過每培訓一名工人獲積分,或者每創造一個無法機器替代的高技能崗位獲積分,每年通過積分抵扣稅費或者社保費用;三是由政府主導技術紅利再分配,例如要求企業將機器人節約成本的一定比例上繳,可以作為 " 機器人企業稅 ",并用于補貼失業人員等。以上這些辦法可以先進行試點,例如在機器人滲透率高、財政能力強的地區和省份開展 " 社保 + 稅收 " 混合模式試點,但同時為了防止企業外逃到別的省份,也可以進行一些補貼和紅利政策,在試點時期保證企業遷移成本高于支出成本即可。
對此,有觀點質疑:如果給機器人交社保,那要是機器人壞了,維修費用是不是也可以走醫保?機器人落后 " 退休 " 或者壽命到期自然報廢后,企業是否能得到其 " 退休金 "?社保本是保證交保人的權利和義務,既然交了社保,就該享受醫保、退休金等權利,也就是說,機器人交社保后,維修了可以享受醫保報銷,報廢后可享受養老保險。但是鄭功成的觀點更多是讓機器人公司 " 上繳國庫 " 再進行社會面的再分配,這就意味著機器人交社保屬于純粹的義務,繳費資金可能需重新定義用途,按照這個思路機器人交的錢就不能稱為社保,從目前的角度看,這部分資金更應該命名為 " 稅 ",需設立 " 機器人稅收專項賬戶 ",獨立于傳統個人賬戶與統籌賬戶,進行單獨核算,定向使用方向也要有跡可循,這或許還將引進機器人進行做賬。
其實,讓機器人交社保本質上是社會契約的重構,企業需要為其創造的 " 創造性破壞 " 買單,而政府需確保這一過程不犧牲弱勢群體利益。當然,并不能進行 " 一刀切 " 政策,因為讓企業為機器人繳納社保可能加劇裁員傾向,可以通過調整企業中的人機比、成本節流率、行業特性等方面針對大中小企業設計不同的繳納比例,比如允許一個公司可以實現 30% 的人機比,超出的部分則按照梯度收費,將機器對就業的負面影響可控化,甚至轉化為促進就業轉型的動力,而非單純的稅負,從而實現效率與公平的動態平衡。當然最重要的還是立法和監管層面,目前對于探索機器人貢獻評估標準仍處于真空狀態,機器人繳納 " 社保 " 這一提議的可實現性很強,但目前只能依靠試點探索和意見收集來建立機器人繳納 " 社保 " 的框架,這或許將是解決人機矛盾的第一步。(本文首發于鈦媒體 APP,作者|李婧瀅,編輯|劉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