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進入 7 月啦
炎熱的夏季已經到來
西安高溫津貼、降溫防暑費
自上月已經開始發放啦!
許多寶子們問小編
具體發放時間及標準是多少?
快隨小編一起去看看吧
發放時間及標準
高溫津貼
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 35 ℃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 33 ℃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
也就是說,除高溫戶外作業可享受高溫津貼外,對非露天工作的勞動者,如果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至 33 ℃以下,也是享有高溫津貼的。
目前,31 個省份的高溫津貼標準集中在 100 元至 300 元之間。
發放時間:每年 6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
高溫津貼由勞動者所在單位負擔,納入工資總額,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范圍內。嚴禁以防暑降溫飲料充抵高溫津貼。
防暑降溫費
發放時間:為 6 月 15 日至 9 月 15 日(陜北地區為 6 月 15 日至 8 月 15 日)
發放標準:為從事室外作業人員每人每天 15 元,其他人員每人每天 10 元,列入企業成本費用。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 35 ℃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 33 ℃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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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高溫津貼
這些要點請記牢
高溫津貼與防暑降溫費不能相互替代
高溫津貼是指用人單位為保障勞動者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對勞動者高溫作業及高溫天氣下作業額外的勞動消耗給予的補償。
高溫津貼與防暑降溫費不能相互替代,綠豆湯、西瓜等解暑飲料絕不能代替高溫津貼。
高溫津貼是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強制性津貼。而防暑降溫費屬于企業福利費的組成部分,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是否發放。
不是所有人都可以領取高溫津貼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 35 ℃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 33 ℃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
因此高溫津貼的發放條件只取決于工作環境是否為室外、工作環境溫度是多少,與白班和夜班沒有關系。
不能因縮減工時扣除高溫津貼
高溫津貼屬于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應該及時足額地支付高溫津貼,否則屬于欠薪。
根據《辦法》第 17 條規定,向勞動者發放的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關于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第 4 條第 6 項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因此,減少高溫時段的作業工時,并不能成為扣除高溫津貼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