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科技快訊】在互聯網時代,網購已然成為大眾生活的一部分。但當網購的商品或服務出現問題時,消費者常面臨商家與平臺相互推諉的情況。究竟該向商家還是電商平臺維權 ? 近期,新疆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為我們提供了參考。
消費者此前通過某電商平臺推送,以 99 元價格購入一款標稱容量高達 128TB 的移動硬盤,價格很是劃算。果然在收到貨后發現硬盤實際容量僅 13.8GB,與標稱容量相差巨大。消費者多次聯系電商平臺反饋質量問題,平臺客服雖稱 " 加急處理 ",但在等待過程中,該店鋪所有商品已全部下架。
二、消費者狀告平臺,法院追加商家為被告
氣憤之下,消費者將電商平臺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經濟損失 9000 余元。電商平臺則辯稱,自身只是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并非買賣合同當事方,也不是商品生產者和銷售者,依據合同相對性原則不應擔責。而且平臺已審核商家入駐信息,并向消費者提供了經營者真實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履行了法定披露義務,無任何過錯。
法院審理發現,消費者遺漏了必要訴訟主體,遂依職權追加硬盤銷售商鋪經營者為被告??紤]到消費者年齡較大且患有基礎疾病,為減少其訴累,法官向被告釋明,若移動硬盤經鑒定存在質量問題并構成欺詐,需承擔 " 退一賠三 " 賠償責任,同時負擔鑒定費用。被告當即表示愿意按 " 退一賠三 " 標準賠償,且無需消費者退回硬盤,消費者對調解結果表示滿意。
三、網購商品有缺陷或貨不對板,哪些情況可向平臺追責 ?
電子商務銷售模式分為自營與非自營。本案屬于非自營模式,即網絡購物平臺提供銷售平臺給商家,平臺收取一定使用費,這種情況下平臺并非合同相對方,若履行了審查與披露義務,無需向消費者擔責。那么,消費者在哪些情況下可向電商平臺追責呢 ?
未履行審查及信息披露義務:非自營商品出問題時,若電商平臺無法向消費者提供銷售者或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消費者可向平臺要求賠償。
誤導消費者認為是平臺自營產品:電商平臺若做出誤導行為,使消費者誤以為購買的商品是平臺自營,如商品銷售頁面標注 " 自營 "、商品實物或發票等交易單據標注平臺信息,消費者可要求平臺承擔商品銷售者責任。
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互聯網興起后,網絡環境成為新型公共場所,電子商務平臺作為安全保障義務主體,若明知或應知銷售者、服務者利用平臺侵害消費者權益卻未采取必要措施,需與銷售者對消費者承擔連帶責任。
做出更有利于消費者承諾:部分網購平臺對產品做出 " 無憂購 "" 正品保障 " 等承諾,若產品存在嚴重缺陷,消費者可向平臺追責。